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7号
时间:2020-06-18
被处罚单位:株洲创新废渣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黄理
地 址:芦淞区龙泉街道华兴村南苑小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7年4月,株洲创新废渣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经株洲市国土局批准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株国土资函〔2017〕25号),用于棚户区改造机械及建筑材料临时堆放,位于芦淞区枫溪街道坚栗村杨柳组,批准临时使用面积6371㎡,使用期限为2019年4月25日至9月1日。2019年11月28日,我局巡查人员发现,株洲创新废渣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未在临时用地期满后未对该处进行复垦,且正在生产,立即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口头制止,责令其停工。11月29日,我局对其下达《临时用地到期告知书》及《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临时用地范围进行复垦。2020年3月19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公司仍在生产,且超出临时用地批准面积建设钢架厂棚,再次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10820㎡(其中耕地5414㎡、林地4414㎡、坑塘水面992㎡)。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创新废渣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也未按要求复垦,且超出批准面积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杨柳组集体土地搭建钢架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创新废渣再生利用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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