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6号
时间:2020-06-19
经查,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承建的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于2009年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立项文号发改基础〔2009〕2583号。株洲南站员工宿舍属于长株潭城际铁路项目配套设施,由于项目建设的需要,调整至目前位置。该宗地由区政府完成征收后交付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相关补偿费用已支付到位续。2016年9月,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开始动工建设株洲南站员工宿舍,2017年8月建成投入使用。2018年3月31日,我局巡查人员巡查至坚栗村发现该处新建房屋,经核查该房屋无相关用地手续,但建设单位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未在现场。2018年4月至12月,我局多次局电话通知并去人去函通知该公司其配合调查,该公司口头承诺配合,但一直未派人前来。2019年3月28日,省厅执法局约谈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要求其主动配合案件查处工作。2020年5月,该公司派人前来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709㎡(其中耕地2709㎡)。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坚栗村集体土地建设城际铁路株洲南站员工宿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又因该项目属公益项目,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其中2709㎡用地处以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肆拾伍圆整(1354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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