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5号
时间:2020-06-19
被处罚单位:云山村村委会
法人 代表:杨锡华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云山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9年5月,因芦淞区白关镇原云盘村与原团山村合并为云山村,原村部办公场所不能满足合并后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云山村村委会口头向白关镇政府汇报,申请在云山村服饰大道旁新建村委会办公楼,白关镇政府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同意其建设新村委会办公楼。同月,云山村村委会在云山村服饰大道旁集体土地上开始动工建设村委会办公楼,2019年9月房屋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2020年4月2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至云山村服饰大道旁发现该处新建房屋现象,经核查,该处房屋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为云山村村委会新建办公楼,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对云山村村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配合查处。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新建村部办公楼占用面积1814㎡(其中耕地1597㎡;水面217㎡)。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云山村村委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云山村集体土地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云山村村委会非法占地建设村委会办公楼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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