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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4号

  时间:2020-06-19

被处罚单位:岭水村村委会

法人  代表:周铁牛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岭水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9年12月,由于马路市场整治,岭水村原赶集地点存在安全隐患、堵塞交通等问题,岭水村村委会报请镇政府同意,在岭水村村级活动中心对面(岭水村大岭组)进行平整土地,作为该村农贸市场,以满足村民正常生活需求。2020年5月,我局巡查人员发现该处平整土地行为,经核查岭水村村委会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巡查人员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处实际占地面积2934㎡(其中基本农田1758㎡、坑塘水面1016㎡、住宅用地160㎡)。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未进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岭水村村委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岭水村大岭组集体土地进行平整用作农贸市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该处未实施硬化,且属于村委会兴建的惠民公益设施,目前已在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岭水村村委会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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