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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1号

  时间:2020-06-18

被处罚单位: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谢军

地      址:天元区嵩山街道兰溪谷小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7年3月,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株国土资函〔2017〕25号),用于建设株洲湘江城区段砂石转运综合基地曲尺砂场项目,位于芦淞区枫溪街道曲尺村长冲组、毛利组、高岭组,批准使用面积59884㎡,使用期限两年。该公司已完成先期征拆补偿,相关补偿费用已支付到位。2019年3月,该地块临时用地批复到期后,该单位对临时用地范围进行了部分复垦。2020年4月,我局工作人员发现该单位仍在生产运营,立即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临时用地范围进行复垦,并配合调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20262㎡(其中林地11642㎡、住宅用地418㎡、水工建筑用地5㎡、草地8197㎡)。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临时用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在一年内复垦,也未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继续占用枫溪街道曲尺村长冲组、毛利组、高岭组集体土地用来建砂石堆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芦淞国有资产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处以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叁佰壹拾圆整(10131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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