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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0号

  时间:2020-06-18

被处罚单位: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天元区群丰镇新文村谭家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6年8月,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新文社区集体土地修建冷库,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14651,其中耕地3455㎡、林地1603㎡、未利用地3391㎡、其他土地493㎡。该项目已于2017年5月19日由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7〕46号,罚款已缴纳。

该宗地于2020年5月已调整土地以利用总体规划,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新文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幸福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金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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