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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9号

  时间:2020-04-15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民委员会

法 定代表人:姜术熬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咀上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9年11月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集体土地建设办公楼(目前已建成1栋2层的砖混结构的办公楼)。该项目占地总面积3114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面积122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297平方米、草地面积为1592平方米,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集体土地建设办公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限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3114㎡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柒拾圆整(¥1557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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