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8号
时间:2020-04-15
被处罚单位: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包星波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枯井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村江河组、大岭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社区服务用房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2772平方米,其中林地面积为663平方米,未利用地面积为2109平方米。该项目用地范围内已建成一栋占地面积为366平方米的三层砖混结构办公楼。项目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滨村江河组、大岭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社区服务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天元区群丰镇湘滨社区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对非法占用的2772平方米的土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陆拾圆整(¥1386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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