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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7号

  时间:2020-04-15

被处罚单位: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吕军辉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枫树组、力术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枫树组、力术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污水处理厂,该项目占地面积为5260平方米,该地块全部为耕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养鲤村枫树组、力术组集体土地修建污水处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人民政府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5260平方米土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元整(¥2630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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