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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6号

  时间:2020-04-14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明端

地    址: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8年12月在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龙洲路自拆重建(集中)安置点二号地块项目,目前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施工,该项目占地面积共计21624平方米,其中占有耕地面积为657平方米;林地面积为20967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集体土地修建龙洲路自拆重建(集中)安置点二号地块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单位退还非法占地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21624平方米的土地,占有林地20967平方米的土地,按2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占有的耕地657平方米的土地,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伍仟贰佰壹拾玖圆整(¥45219.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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