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5号
时间:2020-01-2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交通运输局
法人代表:贺文祥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刘家洲组、长坡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交通运输局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9年7月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刘家洲组、长坡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治超点,目前已建成2栋活动板房。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所占地面积为6465平方米,其中耕地385平方米;林地4764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95平法米;建设用地621平方米;该项目在该宗土地上建设的两处房屋,其中A栋占用的面积117.53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B栋占用的面积132.29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工地(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交通运输局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刘家洲组、长坡组集体土地修建治超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交通运输局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1、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部分)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部分建筑物及构筑物(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部分)
3、对非法占用6465平方米的土地,占用耕地的385平方米按5元/㎡,占用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及建设用地6080平方米按2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捌拾伍圆整(¥1408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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