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4号
时间:2020-01-20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明端
地 址: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9年1月在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安置屋,目前已动工进场施工,共计占地面积20655平方米,全部为林地,该宗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集体土地修建安置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神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单位退还非法占地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20655平方米的土地,按2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叁佰壹拾圆整(¥4131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