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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2号

  时间:2020-01-20

被处罚单位:顺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 定代表人:王春华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188号中信庐山一号2523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2018年12月,顺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白莲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项目部(目前已建成5栋临时结构板房)。该项目占地总面积2599平方米,其中占用林地面积1159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1440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顺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白莲社区集体土地建设项目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顺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限被处罚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2599㎡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捌仟玖佰捌拾伍圆整(¥38985.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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