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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4号

  时间:2020-04-21

被处罚单位: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芙蓉

地    址: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月塘社区新塘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月塘社区新塘组占用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该项目总占地面积14673平方米,其中占有国有土地的交通运输用地面积为1620平方米;耕地面积为3380平方米;林地面积为88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面积为10平方米;草地面积为8781平方米;该项目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月塘社区新塘组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株洲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禹分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单位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对非法占用的14673平方米的土地,占有耕地3380平方米的土地,按2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占用林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及草地11293平方米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玖佰玖拾伍元整(¥23699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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