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3号
时间:2020-04-2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下中心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集体土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厂,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下达了责令停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8第0000616号),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下达了《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48号),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在处罚后,对该项目内场地进行了平整硬化,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新增硬化面积5014㎡,其中耕地面积为953㎡,园地面积为674㎡,建设用地面积为133㎡,林地面积为3254㎡,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集体土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的5014㎡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用的953㎡耕地按1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133㎡建设用地,674㎡园地,3254㎡林地都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整(¥29835.00)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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