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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2号

  时间:2020-04-2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民委员会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民委员会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五星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村部(村级服务用房),该项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占地面积共计2960平方米,其中耕地占用面积为2111平方米(含基本农田面积1009平方米的水田,其他1102平方米为旱地),林地占用面积为849平方米,该项目建设的房屋总面积为767平方米,该项目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五星组集体土地建设村部(村级服务用房)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胜塘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2960平方米(其中房屋面积为76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面积为1009平方米的土地,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对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实地为旱地)面积为1102平方米和占用林地面积为849平方米的土地,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整(¥1984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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