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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1号

  时间:2020-04-30

被处罚人:吕根华

住    址:马家河镇仙岭社区楼梯冲6号

电    话:13789037576

案    由:非法开采

2020年4月3日,吕根华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马家河街道办事处仙岭社区楼梯组非法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证据保存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据当事人交代以及现场核实,吕根华在马家河办事处仙岭社区楼梯组开采建设用砂98吨,属零星开采。

2020年4月21日向当事人吕根华下达了《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吕根华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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