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7号
时间:2020-01-17
被处罚单位:天元区雷打石镇龙泉空心砖厂
法人代表:郭伟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罗家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天元区雷打石镇龙泉空心砖厂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罗家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制砖厂,占地面积21757平方米,地类为工矿仓储用地,该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天元区雷打石镇龙泉空心砖厂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新龙村罗家组集体土地修建制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天元区雷打石镇龙泉空心砖厂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2175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21757平方米的土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拾贰万陆仟叁佰伍拾伍元整(¥32635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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