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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6号

  时间:2020-01-16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群丰镇长岭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人代表:郭建安

地    址:天元区群丰镇长岭村11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2019年6月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长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占用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长岭社区11组集体土地,修建办公楼共计占地面积为2588平方米(其中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占地面积为498平方米),其中耕地467平方米,林地2121平方米,该宗违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群丰镇长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群丰镇长岭社区居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2588平方米土地,按照耕地10元/平方米,林地5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贰百柒拾五元整(¥1527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 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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