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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5号

  时间:2020-01-16

被处罚单位: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殷伟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上王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核查,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于2018年12月在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上王组占用集体土地修建房屋,目前已建成10处装配式木质结构建筑物(阳光樱花屋),共计占地面积807平方米,全部为林地,该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上王组集体土地修建装配式建筑(阳光樱花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石三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当事人单位 在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807平方米的土地,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零伍圆整(¥12105.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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