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4号
时间:2020-01-10
被处罚单位: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 陈建新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00号华尔兹公寓602、613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4年2月,株洲市城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对原曲尺中学进行整体搬迁,完成搬迁后由其对该幅土地进行代征,用于市快速环道项目建设。2009年5月,株洲市城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与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该宗地其中11亩土地出租用于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沥青砼搅拌站,该搅拌站建成后一直经营至今。2019年9月该公司因环保要求,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又擅自搭建钢架厂棚,现已建设完工。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其建设的搅拌站总用地面积7586㎡,(地类为林地15㎡、建设用地7571㎡)其中3226㎡为已报批的交通运输用地。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地建设搅拌站并搭建钢架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汇鑫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非法占用4360㎡集体土地处以每15/㎡元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圆整(6540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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