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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3号

  时间:2020-01-10

被处罚人:袁文虎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楚湘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袁文虎,男,现年56岁,初中文化,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玉泉村楚湘组。2010年11月21日,当事人袁文虎与原旭日村委会签订建房用地合同书,占用旭日村王家坪组双成公路旁一处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房屋。同年12月,袁文虎未经原国土部门批准,擅自于该处集体土地建房,期间经原株洲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即进行了制止,该房屋建设一层半后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新建房屋占地面积385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袁文虎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袁文虎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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