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2号

  时间:2020-01-08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  代表:程晖波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25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枫溪港路(枫溪大道-溪七路段)项目2010年3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0)政国土字第17号),于2017年8月经株洲市发改委批准立项。2017年11月枫溪港路(枫溪大道-溪七路段)开始动工,在项目施工时,该单位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供地,擅自占用枫溪街道燎原村袁中脑组、皂角塘组集体土地建设枫溪港路(枫溪大道-溪七路段),目前已建成通车。经调查该地块是由区征管办于2018年6月完成后征收交付该公司,相关补偿费用已支付到位。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实际占地面积7964(其中耕地5281,林地147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88㎡,建设用地117㎡)。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枫溪街道燎原村袁中脑组、皂角塘组集体土地建设枫溪港路(枫溪大道-溪七路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又因该项目属公益项目,依据《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处以耕地5元/㎡、其他用地1元/㎡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万玖仟零捌拾捌圆整(29088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7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