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20〕1号
时间:2020-01-08
被处罚单位:中国石化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代表:高爱华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446号中石化西北科研生产园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中国石化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工程一期(潜江-韶关段)输气管道工程项目于2018年12月24日向自然资源部上报了项目报批资料。因该公司分4批次向上级部门进行补充说明,2019年9月才补充完毕,导致该工程目前仍未下发批单。2019年7月,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该公司在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白关镇桐山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分输清管站,目前已建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分输清管站占地总面积57331平方米,其中已使用部分29444㎡〔其中水田(基本农田)3255㎡,林地22750㎡,水面841㎡,建设用地18㎡,草地2580㎡〕,未使用部分27887㎡〔水田(基本农田)705㎡,林地26011㎡,水面1031㎡,建设用地140㎡〕。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中国石化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白关镇桐山村集体土地动工建设分输清管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石化新疆煤制天然气外输管道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对已使用部分处以基本农田10元/㎡、其他用地1元/㎡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万捌仟柒佰叁拾玖圆整(58739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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