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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58号

  时间:2019-07-04

被处罚单位: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王科良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街道星星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5年8月31日,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C(1)4722号),获得荷塘区燕塘路以东、罗湾路以北2.5173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6年6月至2017年底,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土地上动工建设轨道交通装备制造配套项目一期及二期。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设该项目二期过程中超出出让红线修建厂房,在项目工程结束后又修建围墙圈占土地。经株洲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装备制造配套项目,非法占用土地5042平方米,全部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湖南铁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5042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贰万伍仟贰佰壹拾元整(¥2521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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