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57号
时间:2019-06-11
被处罚单位: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黄新华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仙庾岭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8年9月,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后与仙庾镇仙庾岭村村委会合作收购原湖南省盛世芙蓉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仙泉谷生态酒店项目,用于提质改造建设仙庾镇耕食文化展览中心。该项目于2011年初动工建设,因未办理国土审批手续,于2011年9月被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项目违法占地,并于2012年1月4日,下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国土资执法〔2012〕1号),对湖南省盛世芙蓉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项目的1983.4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1835.4平方米,林地148平方米)进行处罚,并要求该公司完善相关手续。2012年上半年,该项目在未完善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并于9月15日前完成项目工程,正式营业。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仙庾岭风景名胜区游客接待及耕食文化体验中心项目(原仙泉谷生态酒店项目),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6203平方米,其中耕地5617平方米,林地612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994平方米,建设用地1355平方米,大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湖南仙庾耕食小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13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叁拾万叁仟叁佰元(¥3033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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