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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56号

  时间:2019-06-11

被处罚人:王  超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1号散户4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5年起,荷塘区红旗南路村民王超在未办理自然资源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荷塘区金山街道太阳村上老虎冲组山上集体土地,后新建仓库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王超违建仓库,非法占用集体土地919平方米,全部为林地,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超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王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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