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55号
时间:2019-06-11
被处罚人:刘 伟
地 址:株洲市仙庾镇东山村渡江组015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5年上半年,荷塘区仙庾镇东山村渡江组村民刘伟经批准后(用地批准书号〔2013〕第133号)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住房及后院并修建围墙,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刘伟未经批准在自家院内平整土地,并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仓库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刘伟未经批准新建仓库,非法占用集体土地827平方米,全部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人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人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刘伟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刘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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