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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54号

  时间:2019-06-11

经调查核实:2018年5月,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荷塘区金山街道太阳村,香榭路与丹枫路十字路口东南面修建香榭路延伸段,经现场勘查香榭路延伸段半幅路面超过批准红线,占用了太阳村集体土地。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超批准红线修建道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380平方米,其中耕地933平方米,林地144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2380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238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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