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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51号

  时间:2019-06-11

被处罚单位: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 人代 表:周亮平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明照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调查核实:2018年4月起,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荷塘区明照街道明照村与响塘社区交汇处挖山修建金龙西路与玉龙路交汇路段,经现场勘查金龙西路与玉龙路交汇处位于批单红线外,占用了明照村土地6684平方米及响塘社区集体土地2874平方米。经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超批准红线修建道路,非法占用土地9558平方米,其中耕地3221平方米,林地4746平方米,未利用地159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责令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9558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玖万伍仟伍佰捌拾元整(¥9558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单位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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