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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19〕49号

  时间:2019-06-11

被处罚单位:株洲大宏竹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

地    址: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7年3月,株洲大宏竹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集体土地建设筷子厂,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4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7第0004699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2137平方米。其中林地173平方米、荒草地1291平方米、裸土地673平方米。该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大宏竹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集体土地建设筷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大宏竹制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对非法占用的2137㎡按1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贰仟零伍拾伍圆整(¥32055.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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