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48号
时间:2019-06-1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下中心组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8年4月,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集体土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厂,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8第0000616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6616㎡,446㎡为耕地,299㎡为园地,5871㎡为林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集体土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月福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对非法占用的446㎡耕地按1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299㎡园地,5871㎡林地都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叁佰壹拾圆整(¥3531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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