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 38 号
时间:2019-06-20
被处罚单位: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株洲天元区株洲大道898号高科总部壹号
案 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8年9月,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马家河办事处万丰社区建设万丰湖公园游客餐饮服务中心,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9第0004769号)。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935㎡,全部为未利用地,该宗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天元区马家河办事处万丰社区建设万丰湖公园游客餐饮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非法占用的935㎡按5/㎡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伍圆整(¥4675.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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