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36号
时间:2019-04-30
被处罚人:言天红
地 址:石峰区清水塘街道九塘村罗家塘组
案 由:非法开采
经查:2019年3月初至4月3日,言天红在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杀人坡上开采山石。据言天红和其他相关人员交代,共开采外运风化岩40余车,获取非法所得价值约为35000元。2019年3月14日至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现场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开采,并于4月3日,现场扣押挖机、炮机各一台,开采设备暂存放于石峰区城管局停车场内。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言天红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清水塘街道华垅社区杀人坡上开采山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言天红非法开采的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当事人言天红立即停止开采、赔偿非法开采损失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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