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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35号

  时间:2019-04-26

被处罚人: 刘杏桃

住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竹林村正屋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当事人刘杏桃,女,现年66岁,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竹林村正屋组。当事人刘杏桃与丈夫罗清文(2017年已故)在白关镇竹林村正屋组原有一栋始建于60年代土木结构房屋,占地面积230.8㎡,因年久失修于2010年部分垮塌,2016年其儿子罗卫国将该房屋全部推倒并进行平整土地,2017年8月28日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房,目前主体已完工。经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测量,住房占地面积为270㎡,地类为建设用地,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合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刘杏桃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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