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34号
时间:2019-04-26
被处罚人:罗卫国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竹林村正屋组
案 由:非法占地、破坏基本农田
经查,当事人罗卫国,男,现年46岁,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竹林村正屋组。2016年11月,罗卫国将其父亲罗清文始建于60年代的一栋土木结构房屋及购买本组村民聂建平的一栋老屋进行拆除,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原宅基地及周边山林地进行挖掘平整,并将余土倾倒在水田内,造成水田、林地被破坏。芦淞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其违法填土行为,当即进行制止,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及时制止后,罗卫国停止了施工行为,并对部分被破坏的土地进行复耕复绿,但未经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2018年4月,罗卫国及其母亲刘杏桃未经批准,又在已平整土地范围内建设房屋,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其新建的房屋占地及开挖山体、填土面积经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总面积5825㎡,其中刘杏桃新建房屋占地面积270㎡,罗卫国新建房屋占地面积275㎡;开挖山体及填土面积5280㎡。其中耕地(基本农田)1796㎡、林地2607㎡、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1422㎡。该房屋建设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罗卫国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房屋,并在周边开挖山体,将废弃土填入本组耕地(基本农田)内,造成耕地、林地被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及破坏基本农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罗卫国非法占用土地及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林地15 /㎡元、基本农田36 /㎡元的罚款,即壹拾万叁仟柒佰陆拾壹圆整(103761元)。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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