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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33号

  时间:2019-04-19

被处罚单位株洲京水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曾文波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大京风景区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京水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8日,公司原法人代表张淑清(天津人),2015年初,湖南新华丽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注资形式取得了该公司的控股权,法人代表变更为曾文波,公司主营范围是旅客游览、水上娱乐、旅游管理服务。2012年9月16日,株洲京水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法人代表与大京风景区管委会就太子岛旅游相关的配套项目开发经营权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为53年,租金总价为30万元人民币。2016年5月开始,株洲京水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情况下,将大京风景区太子岛原砖木结构平房及简易竹木小屋全部拆除,擅自在原房屋地基上建设旅游配套设施用房。目前已建设8栋框架结构房屋,其中7栋已完成主体工程,另一栋已下好基脚。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总面积873(其中林地38,建设用地835)。其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京水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占用大京风景区太子岛土地建设旅游配套房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京水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处以20/㎡元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陆拾圆整(17460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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