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30号
时间:2019-04-12
被处罚单位:株洲昊乐机电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代京培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果木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09年1月,株洲昊乐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乐机电)与原铜塘湾街道清水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面积2.3亩,租金每年5160元,租期为10年。2019年1月,因租期已满,又与铜塘湾街道清竹社区签订了续租协议,租期、租金、租用土地面积与原协议一致。2017年11月,昊乐机电在租赁的土地上新建厂房,结构为轻钢结构,占地面积约为220平方米。目前,该厂房已投入使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项目占用土地面积279平方米,地类为林地,土地权属为清竹社区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昊乐机电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清竹社区果木组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昊乐机电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壹佰捌拾伍元整(¥4185)。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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