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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29号

  时间:2019-04-12

被处罚单位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盛筱荃

地    址: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5年,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普生公司)与市住建局签订了BOT合作协议,在建设村新建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工程,2015年6月开始建设,当时办理了临时建设许可证,2016年11月竣工。在该项目整体验收时,发现项目建设范围超出了批单红线,超批单建设面积为379.64平方米。目前,该项目已投入使用,根据多普生公司与市住建局签订的BOT合作协议中明确,多普生公司有特许经营权26年,以验收时间为起点。经株洲市远大测绘有限公司测量,该项目超批单红线占用土地面积379.64平方米(国有土地287.64平方米,集体土地92平方米),地类为建设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和部分建设村集体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建设村超批单红线新建污泥深度脱水系统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多普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对被处罚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柒佰玖拾陆元肆角(¥3796.4)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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