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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28号

  时间:2019-04-09

被处罚人:李建强

住    址:现住株洲市石峰区金源小区6栋

案    由:非法开采


2019年1月1日,李建强未经依法部门批准,擅自在群丰镇湘滨社区非法开采建设用砂,造成土地、矿产资源的破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扣押挖掘机壹台,扣押设备暂存于天元区王家坪停车场内。

李建强在群丰镇湘滨社区开采建设用砂,未经依法批准,属非法开采行为。据当事人交代和我局工作人员核实,2019年1月期间,李建强非法开采建设用砂行为,属零星开采。

2019年1月7日向当事人李建强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及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放弃听证。

我局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应依法给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矿产行政处罚部分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做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李建强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建设用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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