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27号
时间:2019-04-02
被处罚单位:株洲青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青山)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办事处泉源社区劣塘组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从2012-2017年,株洲青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陆续在租用的天元区马家河办事处泉源社区毛坡组、劣塘组、袁家组、苦竹组集体土地上建设御景林休闲山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9月13日发现此违法行为,便对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执法字(2012)第28号),株洲青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明知无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一直继续进行建设,现建成的御景林休闲山庄共有建筑物、构筑物70个,硬化停车坪2个,水塘3个,道路及绿化带。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107280㎡(其中耕地48616㎡,林地42793㎡,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977㎡,建设用地8894㎡)。建筑物占地面积8771㎡(其中耕地2972㎡,林地231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720㎡,建设用地2761㎡);道路及硬化占地面积13655㎡(其中耕地7596㎡,林地261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8㎡,建设用地2875㎡);水塘面积2643㎡,全部为耕地。通过与株洲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株洲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进行套合对比,该项目中的7439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288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株洲青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笔录。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18年3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株洲青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396㎡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57个),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884㎡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3个),恢复土地原貌(在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已对占用耕地部分的42处进行拆除)。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