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执法监察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26号

  时间:2019-04-02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群生态专业合作社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十四组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3年12月,湖南湘群生态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十四组地段集体土地修建房屋,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月6日清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源执通字2014第0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该合作社在收到我局停工通知书后仍继续建设。截至目前,该项目现已建成2栋1层砖混结构房屋及硬化地面。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房屋及硬化部分总占地面积3188㎡,其中耕地为3152㎡;国有建设用地为36㎡。该项目建设占用的3152㎡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无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湘群生态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十四组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湘群生态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