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25号
时间:2019-04-02
被处罚单位:湖南泳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
案由: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2013年底,湖南泳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农业科技园,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6月巡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株国土资执法字2014第群丰12号)。其在收到停工通知书后仍继续建设, 2014年至今,该公司在科技园内陆续建成大小建筑物和构筑物共计34栋,观赏性水塘4个。后经株洲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项目总占地面积106010㎡(约159亩)其中耕地面积100449㎡(约151亩)、林地面积695㎡(约1.04亩)、水利用地面积3174㎡(约4.76亩)、集体建设用地面积549㎡(约0.82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1143㎡(约1.71亩),该地块占用的100449㎡(约151亩)的耕地中,有4531㎡(约6.8亩)为房屋建筑物,11301㎡(约16.95亩)为道路及硬化,17512㎡(约26.27亩)为水塘。该项目用地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4318㎡(约156.48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1692㎡(约2.54亩,无建筑物)。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被处罚单位已下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听证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湖南泳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天元区群丰镇湘云社区集体土地建设永久性结构房屋、道路及硬化、占用耕地挖水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湖南泳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罚如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天内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60天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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