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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18号

  时间:2019-03-28

当 事 人:罗美乾

住    址: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华兴村易农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当事人罗美乾,男,现年54岁 ,现住居在芦淞区龙泉街道办事处华兴村易农组。2006年8月,陈体行(衡东人)与华兴村易农组村民罗辉先、罗桂文、罗桂中、袁建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4户土地面积合计6.26亩,用于开办环保砖厂,租期为10年。在租得土地后,对租赁土地范围进行平整并搭建了简易钢架棚(占地面积约1100㎡)用于开办水泥砖厂。后因经营不善,陈体行于2013年7月将该宗土地转租给罗美乾和李美珠(湖南省临湘市人,2018年已故),又重新与华兴村易农组原四个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30年。同年12月,当事人经相关部门批准,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批准用地面积1450㎡,用途为葡萄加工房,取得用地备案手续后又在原基础上进行扩建钢架厂棚,用于农副产品加工及有机肥料制作堆放仓库。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宗违法用地范围用地面积为4431㎡(其中耕地4425㎡、坑塘水面6㎡),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合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罗美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搭建钢架厂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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