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19〕17号
时间:2019-03-28
被处罚单位:株洲湘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梁自然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卫门口散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湘星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日,法人代表梁自然。2010年5月18日,梁自然与枫溪街道办事处湘江村曹家侧组签订山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该组山地76.77亩,承包期限40年,现已付清前20年山林地承包费,共计96000元。组上就承包山林地一事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参会代表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同意。2004年8月,该公司在承包的山地范围砌围墙、护坡,进行土地平整用于种植苗木、花卉。2010年5月开始,梁自然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将承包范围内位于南环线旁一栋平房及工棚改建成砖木结构房屋(该房屋是该组村民梁汉成以5万元转让给其母亲的);2011年5月至今,又陆续占用其承包范围内集体土地修建了多处砖木结构房屋、停车坪及配套服务设施,用于经营百园嘴餐饮农家乐。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总面积6865㎡(林地2203㎡,建设用地1491㎡,未利用地3171㎡)。其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湘星实业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停车坪及配套服务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因我局于2012年已对该公司先期非法占地634.8㎡建房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规定已处罚面积不再处以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湘星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对其非法占用6230.2㎡土地处以15/㎡元的罚款,即:玖万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整(93453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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