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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16号

  时间:2019-03-21

被处罚单位:湖南红福林农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蒋杜

住    址:芦淞区白关镇芷钱桥村芷钱桥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蒋杜系湖南红福林农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为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该公司与白关镇芷钱桥村芷钱桥组、罗家冲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约800亩,租期为45年。用途为养殖、种植及经营农家乐、旅游休闲等生态农业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目前该公司项目暂未投入运营。2014年12月在芦淞区农村工作局办理了《林权证》,2018年8月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芷钱桥村芷钱桥组、罗家冲组集体土地建房,并在耕地上挖塘养鱼及建木质结构的垂钓房三栋。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该公司违法用地面积为9674㎡(其中耕地3498㎡、林地4956㎡、建设用地1220㎡)。该宗违法用地建设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合所述,我局认为湖南红福林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执法人员拟对当事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及在水田内挖塘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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