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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19〕14号

  时间:2019-03-21

被处罚单位株洲广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袁胜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白关村杨梅冲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广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7年5月31日,法人代表袁胜,公司主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农业机械服务、水稻种植、家禽养殖所需的生产资料;成员所需产品的储藏、包装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2016年11月24日,株洲广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白关镇白关村毛坪组签订土地转包合同,转包该组土地36.9亩,转包期限12年。毛坪组及户主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同意。同时该合作社与林之鹰竹胶板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厂部分厂房用于餐饮经营及办公、员工住宿。2016年12月初,株洲广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情况下,擅自占用白关村毛坪组集体土地(水田)修建广乐汇生态农庄房屋、停车场及休闲道路,并在水田内挖塘。现该项目前期建设已基本完工,并投入生产经营。用地范围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占地总面积5743(其中耕地5375,建设用地368)。其项目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广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占用白关村毛坪组集体土地(水田)修建广乐汇生态农庄房屋、停车场及休闲道路,并占用水田挖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广胜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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