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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资规执法〔2019〕13号

  时间:2019-03-21

被处罚单位: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周佳庆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桐山村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年年底在白关镇桐山村(原姚家坝乡桐木冲村和东方冲村)开始新建桐木工业园加工厂房并引进入园企业。2019年2月,该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超审批红线进行土地平整,并将部分已平整的土地建设配套工作用房,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新增违法用地面积1263㎡,地类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单位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株洲市芦淞区白关镇桐山村集体土地进行平整并部分建设配套工作用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株洲市桐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林地15元/㎡罚款,即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肆拾伍圆整(18945元)。

被处罚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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