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12号
时间:2019-03-15
被处罚人:吴利花、罗涛
地 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办事处新泉村58号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2016年8月10日,吴利花以其儿子罗涛与董家塅办事处道田村苦竹塘组村民易照祥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易照祥位于道田村晏家塘组南田寺下方新建的两处房屋转让给罗涛使用,转让费68万元。其中一栋住房易照祥于2012年6月经相关部门审批,已完成村民建房审批程序,批准用地面积105平方米,但未核发规划、国土建房用地审批单。双方在签订转让协议后,吴利花与其儿子罗涛以易照祥的名义对原两处房屋进行扩、改建,其中一处建成住房,另一处建成“南亭苑”农家乐,用于餐饮经营。其建设的两处房屋经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院测量,住房占地面积310㎡,“南亭苑”农家乐占地面积485㎡,共计795㎡(其中耕地384㎡,林地411㎡),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吴利花、罗涛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房及农家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利花、罗涛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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