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株资规执法〔2019〕11号
时间:2019-03-15
被处罚人: 吴佳钰
住 址: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道田村桐子坡组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明:当事人吴佳钰,女,现年26岁,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街道办事处道田村桐子坡组。当事人2016年9月20日向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经核查符合建房条件,同年12月至2017年1月,规划、国土部门按程序依法批准,分别向当事人发放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为120㎡,批准性质为新建。当事人在取得建房审批手续后,于2017年4月开始动工建设住宅,但其在建设中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超审批面积建房。经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院测量,住房占地面积为710㎡,超过批准面积590㎡,地类为林地,违法用地范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处罚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利后,自愿放弃听证。
综合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吴佳钰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超审批面积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我局决定对吴佳钰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超出审批面积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在15天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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